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83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39號
聲 請 人 韓世芳
上列聲請人韓世芳因與相對人趙建中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韓世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趙建中(住金門縣○○鄉○○○路0段000號、臺中市○
區○○路0段00號17樓之1)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