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8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洪淑兒
上列聲請人洪淑兒因與相對人吳世岳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洪
淑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