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88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85號
聲 請 人 王一新



上列聲請人王一新因與相對人將輔科技工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一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狀所載洪旻憲係列為本案相對人或僅列為相對人
將輔科技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列洪旻憲本案相對
人,請釋明洪旻憲有單獨以其名義簽發本件聲請狀所載本票
之具體事由並請提出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