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0號
聲 請 人 何坤鎭

上列聲請人何坤鎭因與相對人王柏翔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何
坤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表明聲請人之住居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參照)。
三、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
日。故請具狀表明票號CH736412、CH736413本票之提示日各
為何年月日?
四、表明請求本票之利息起算日各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