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9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32號
聲 請 人 陳思安


上列聲請人陳思安因與相對人陳威誠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思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陳威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是否誤
繕,請一併更正。
三、補正本票之提示日期及利息起算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