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9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64號
聲 請 人 傅伴紅


上列聲請人傅伴紅因與相對人GATINA JESSICA FAJARDO(中譯:蒂
娜)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傅伴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退還原繳郵政匯票一張。 (號碼:000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