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114年度司聲字第27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黃金盆
相 對 人 黃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20元,及自本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
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
事訴訟法第78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鈞院、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台中高分院)判決確定,聲請人支
出之訴訟費用,未經鈞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爰提出相關證
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
訴字第138號、台中高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8號判決,第一
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負擔1/5,餘由上訴人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
查無誤。次查,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
收據在卷可稽,並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所列支出費用中,
除聲請人非因財產權起訴(道歉啟事部分)未上訴二審而敗訴
確定,依法應自行負擔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3,000元外,
其餘費用支出依上開二審判決,應由相對人負擔1/5。是以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20元【計算式
:4,100*1/5=820),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至於聲請人所
列執行費160元及國稅局查詢服務費500元,皆屬執行費用,
聲請人應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增列為執行費用,於此附帶說明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費用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損害賠償部分) 2,100 聲請人 第一審裁判費(非因財產權起訴部分) 3,000 聲請人 (聲請人未上訴) 證人旅費 000 聲請人 第二審上訴裁判費 1,500 聲請人
114年度司聲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黃金盆
相 對 人 黃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20元,及自本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
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
事訴訟法第78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鈞院、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台中高分院)判決確定,聲請人支
出之訴訟費用,未經鈞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爰提出相關證
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
訴字第138號、台中高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8號判決,第一
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負擔1/5,餘由上訴人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
查無誤。次查,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
收據在卷可稽,並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所列支出費用中,
除聲請人非因財產權起訴(道歉啟事部分)未上訴二審而敗訴
確定,依法應自行負擔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3,000元外,
其餘費用支出依上開二審判決,應由相對人負擔1/5。是以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20元【計算式
:4,100*1/5=820),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至於聲請人所
列執行費160元及國稅局查詢服務費500元,皆屬執行費用,
聲請人應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增列為執行費用,於此附帶說明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費用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損害賠償部分) 2,100 聲請人 第一審裁判費(非因財產權起訴部分) 3,000 聲請人 (聲請人未上訴) 證人旅費 000 聲請人 第二審上訴裁判費 1,500 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