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家簡字第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56號
114年度家簡字第4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吳承祐律師
被 告 A02
A03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離婚事件,
除當事人以書面合意管轄法院外,專屬夫妻之住所地、夫妻
經常共同居所地、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管
轄,復為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及同條第2項
所明定。而所稱「專屬夫妻住所地」法院,係指專屬夫妻「
共同」住所地之法院而言,非指夫或妻之住所地法院(最高
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4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55號號民事
判決意旨可參)。再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具狀向本院對被告A02提起離婚訴訟,對被告A02、
A03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惟查,原告與A02並無管轄
之合意,而依起訴狀所載兩造原共同居住宜蘭縣○○鄉○○路0
段000巷00號,且原告主張離婚訴訟之原因事實係於兩造同
住時,A02與A03有婚外情之侵權行為,原告多次要求A02返
家,A02均不予理會,原告始搬離上開住所,是原告係兩造
分居後自行搬遷至彰化縣。綜上,本件兩造婚後之共同住所
地及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之居所地,均在宜蘭縣,故
本件離婚事件自應專屬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起
訴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事實發生
地,均在宜蘭縣,故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亦應由臺灣宜蘭地
法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楊憶欣
114年度婚字第56號
114年度家簡字第4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吳承祐律師
被 告 A02
A03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離婚事件,
除當事人以書面合意管轄法院外,專屬夫妻之住所地、夫妻
經常共同居所地、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管
轄,復為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及同條第2項
所明定。而所稱「專屬夫妻住所地」法院,係指專屬夫妻「
共同」住所地之法院而言,非指夫或妻之住所地法院(最高
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4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55號號民事
判決意旨可參)。再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具狀向本院對被告A02提起離婚訴訟,對被告A02、
A03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惟查,原告與A02並無管轄
之合意,而依起訴狀所載兩造原共同居住宜蘭縣○○鄉○○路0
段000巷00號,且原告主張離婚訴訟之原因事實係於兩造同
住時,A02與A03有婚外情之侵權行為,原告多次要求A02返
家,A02均不予理會,原告始搬離上開住所,是原告係兩造
分居後自行搬遷至彰化縣。綜上,本件兩造婚後之共同住所
地及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之居所地,均在宜蘭縣,故
本件離婚事件自應專屬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起
訴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事實發生
地,均在宜蘭縣,故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亦應由臺灣宜蘭地
法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