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保護令114年度家護字第57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4年度家護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即被害人 ○○○





相 對 人 ○○○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經本院准予核發
(114年度暫家護字第213號),視為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
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乙○○;被害人其他
家庭成員(夫○○○)。
二、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乙○○及被害人其他家庭成員(夫○○○)
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跟蹤。
三、相對人應於民國115年5月31日前完成下列處遇計畫:認知輔
導團體,每2週一次,為期3個月,共計6次,協助認識並理
解世代間觀念差異,透過討論與反思增進人際敏感度,學習
適當的人際界線設定,並強化與家人之間的相處與溝通技巧
,以促進家庭關係和諧與自我情緒穩定。(以上實際處遇執
行時間之調配得由執行機關或機構視情形彈性調整。)
四、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六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小姑。於民國113年4月間相對人有以LINE
傳訊給聲請人丈夫,要求聲請人丈夫與聲請人離婚,並在LI
NE中多次辱罵聲請人,包括「沒有那個廢物也好」、「如果
換作是我早就把她給休了」、「不然你跟他說要離婚她一定
嚇到..」、「這個髒東西 ,最好不要讓我遇到,不然我一
定讓她吃不完兜著走」、「那種垃圾人我呸,我這輩子跟他
沒完沒了…」、「最好不要讓我遇到,不管什麼場合,我都
要讓她好看…」、「她也最好不要讓我遇到,不然我會像一
根針一樣對付她」等語。
 ㈡於114年5月9日10時20分許在彰化市○○路○段000巷0弄00號聲
請人住處,聲請人與老公○○○要前往台中清泉崗機場,當時
在上開住處門口,相對人就走到聲請人面前,當著聲請人女
兒○○○及聲請人婆婆的面就罵聲請人「好吃懶做、賤人」,
聲請人問相對人說誰賤人,她說「就是說我賤人好吃懶做」
,然後就動手抓聲請人的臉,聲請人用手擋,相對人又抓聲
請人的手,聲請人老公出來後把我們架開,相對人還一直罵
聲請人「賤人好吃懶做」,之後聲請人跟老公就坐車離開。
相對人曾說過「她留指甲就是為了要對付我」,還有說過「
誰叫我不去死一死,惹到她這輩子不會讓我好過」。因相對
人現在情緒不理智,請求增列聲請人孫子○○○為保護對象。
相對人對聲請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
可認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為
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
、2、4、10款內容之保護令等語。
 ㈢本件渉及家庭暴力、姻親迫害、人格權侵害、公然侮辱、恐
嚇與身體傷害等法律要件,對聲請人造成之身心創傷極為嚴
重。爰此,聲請人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05條、第309條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及民法第195條之規定,請求:⒈相對
人甲○○應賠償聲請人因人身傷害、精神痛苦、名譽損失與恐
嚇陰影所致之損害合計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整,並自起訴日翌
日起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至清償日止。⒉訴訟費用由相
對人甲○○負擔等語。
二、相對人答辯略以:我罵她是一時的氣話,是她先動手撲向我
打我,我才打她,我有受傷也有照相,但我沒有把照片洗出
來。我已經兩年沒有見過她了。他們那天要出門,我媽媽在
那裡忙進忙出在掃地,我媽媽任勞任怨,她都欺負我媽媽,
她穿得漂漂亮亮要出門,我看不過去就說了兩句,才會起衝
突。
三、按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
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小姑,聲請人遭受相對人對其
實施身體上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有再受家庭暴力之危
險等情,業據聲請人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陳述甚明,並提出
警詢筆錄、戶籍資料、家庭暴力通報表、衛生福利部金門醫
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影本、傷勢照片、相對人與
聲請人老公之LINE對話截圖、錄音譯文、錄音光碟、烏日林
新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而相對人則稱我罵她是一時的氣話
,是她先動手撲向我打我,我才打她等語,本院認相對人已
坦承當天確有罵聲請人,且相對人於家庭暴力相對人鑑定報
告書中亦坦承曾多次於家族LINE群組中對聲請人發表負面言
論(參鑑定書第6頁),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又縱然聲
請人有錯在先、或事後亦有反擊,也無礙於相對人已構成本
案家庭暴力之事實。如相對人認聲請人過當之反擊行為已構
成家庭暴力,應係自行蒐證再另案對聲請人提起保護令之聲
請,與本案無涉,附此敘明。
五、次查,本院依職權委託彰化縣政府對相對人為審前鑑定,結
果略以:「八、綜合心理社會和精神評估其家庭暴力危險度
描述:1.綜合描述:1.相對人依約定時間完成審前鑑定,當
日意識清楚,情緒平穩,對於詢問多能配合回答。2.就其家
庭系統評估,根據相對人本次陳述,相對人與原生家庭關係
良好,與兄弟姊妹互動密切,情感支持穩定。相對人與被害
人為姑嫂關係,因共同照顧高齡母親頻繁互動,然自父親過
世後因財產與照顧責任問題產生嫌隙,關係惡化。此次衝突
主因相對人不滿被害人家庭付出較少,且限制其探視母親,
引發情緒激動與言語衝突,並指控對方先行動手。整體而言
,其家庭支持功能尚可。3.就其社會功能評估,相對人為國
中畢業,目前擔任服飾業店員,從事相關工作已逾15年,工
作穩定且具長期就業經驗。相對人表示求學與同學、工作與
同事之間互動關係普通,無重大人際衝突紀錄。生活結構穩
定,具基本社會功能,社會支持情況尚可。4.就精神狀態評
估結果,相對人情緒穩定,否認精神症狀與物質使用,惟長
期對被害人分工不均心生不滿,情緒易受家庭情境觸發,曾
以言語攻擊及於群組發表負面評論宣洩情緒,顯示缺乏適當
情緒表達與調節策略。事件後出現失眠並考慮就醫,疑似符
合適應障礙症診斷。相對人否認違法行為,雖有情緒性衝突
與肢體拉扯,整體無反社會人格表現。亦否認自傷意念與行
為,評估目前無自傷危險性。5.就心理評估結果,相對人在
”強迫性症狀”、”焦慮”等身心症狀得分相對偏高。6.綜合評
估,經由各項家庭暨社會功能評估,相對人與原生家庭關係
密切,情感支持穩定,惟與被害人因照顧責任與家庭分工產
生衝突,導致關係惡化,整體家庭支持功能尚可。社會功能
方面,具穩定工作與長期就業經驗,人際無重大衝突紀錄,
社會支持亦尚可。就精神狀態評估,相對人於雖否認精神症
狀與物質使用,惟情緒易受家庭情境觸發,顯示情緒調節策
略不足,並出現失眠,疑似符合適應障礙症。雖曾發生言語
與肢體衝突,整體無反社會行為,無自傷意念與風險,心理
評估顯示 其於強迫與焦慮相關症狀得分偏高。綜合上述評
估及相對人在晤談中的表現及談言,評估相對人屬於低度家
庭暴力危險群。2.相對人可能屬於『低』家庭暴力危險群。九
、建議處遇計畫:相對人基於上述的評估與檢查,建議目前
應該完成:(1)認知輔導團體,每2週一次,為期3個月,共
計6次,協助認識並理解世代間觀念差異,透過討論與反思
增進人際敏感度,學習適當的人際界線設定,並強化與家人
之間的相處與溝通技巧,以促進家庭關係和諧與自我情緒穩
定。」等語,有彰化縣政府函文暨審前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
。另此部分內容之保護令,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核發,相對人應依主管機關即彰化縣政府通知
之執行時間、地點報到並接受處遇,若有違反者,構成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特予敘明。
六、本件因聲請人遭受相對人對其實施身體上及精神上之不法侵
害行為,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
,本院參酌兩造之身心狀況、陳述之內容、家暴處遇審前鑑
定,以及聲請人遭受家庭暴力之程度,認為核發如主文所示
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又聲請人聲請將其子
女○○○、○○○、孫子○○○列為保護對象部分,因聲請人並未敘
明相對人對○○○、○○○、○○○有何家暴行為,且聲請人到庭陳
述時亦稱:她對我兒子、女兒都不理,不會打招呼等語,故
本院認尚無列為保護對象之必要。又聲請人聲請遠離被害人
住居所、工作場所及被害人其他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場
所,因聲請人並未敘明有何應遠離上開場所之必要性,且聲
請人係與婆婆同住,相對人仍有探視其母親之必要,又本院
認如主文所示之保護令已足保護聲請人,此部分無核發之必
要,故此部分不予核發。又聲請人聲請禁止「接觸、通話、
通信」部分,因聲請人與其配偶未來仍需與相對人討論母親
照護相關事項之必要,且本院認如主文所示之保護令已足保
護聲請人,故此部分亦無核發之必要。
七、又聲請人另以書狀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因本件為通常保護令
案件,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目的在保護被害人之人身安全
,相關民事求償並非本案所能審理之範圍,此部分應由聲請
人另行循民事訴訟程序或刑事附帶民事程序處理,附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院前所核發之114年度暫家護字第213號暫時保護令,自本保護
令核發時起失其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
附註:
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
效。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
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
、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
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1.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3.遷出住居所。
 4.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5.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6.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7.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8.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