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114年度救字第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許岑菲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紀寶如
許瑋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穆寬
被 告 謝宜哲
林芯妤
楊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
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本院114年度醫字第6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
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