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114年度救字第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賴靖萱

代理人(法
扶律師) 賴協成律師


相 對 人 朱建統
惠來醫療財團法人宏仁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鴻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4年醫字第7號),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
法扶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
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
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對相對人等提起損害賠償事件(114年醫字第
7號),因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台中分會(轉單)、彰化分會(下稱台中、彰化法扶分
會)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業據提出彰化法扶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影本
一份以資釋明,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提起之訴訟,形式上
非顯無理由,則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