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114年度救字第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魏芷汝
相 對 人 黃歆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
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
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61號裁定
意旨參照)。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即應
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
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1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提起本案民
事訴訟(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93號),因聲請人積蓄均遭詐
騙集團騙走,尚有遭誘騙之貸款要繳,生活困難而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然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
可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
而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依前揭裁定意旨
,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又聲請人固主張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得暫
免繳納訴訟費用等語。然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犯罪行為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金訴字第3140判決相對人有
罪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在卷可佐;而觀諸該案判決係認相
對人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
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惟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之「詐欺犯罪」,
僅限於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犯該條例第43條或第44條之
罪、犯與前二目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是本件相對
人所犯之罪,並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之
「詐欺犯罪」,聲請人自無從依該條例第54條第1項暫免繳
納訴訟費用,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114年度救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魏芷汝
相 對 人 黃歆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
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
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61號裁定
意旨參照)。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即應
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
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1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提起本案民
事訴訟(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93號),因聲請人積蓄均遭詐
騙集團騙走,尚有遭誘騙之貸款要繳,生活困難而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然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
可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
而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依前揭裁定意旨
,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又聲請人固主張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得暫
免繳納訴訟費用等語。然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犯罪行為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金訴字第3140判決相對人有
罪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在卷可佐;而觀諸該案判決係認相
對人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
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惟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之「詐欺犯罪」,
僅限於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犯該條例第43條或第44條之
罪、犯與前二目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是本件相對
人所犯之罪,並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之
「詐欺犯罪」,聲請人自無從依該條例第54條第1項暫免繳
納訴訟費用,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