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劉巾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劉巾竹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下午4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因扶養子女之需求,而向民間融資申請汽車貸款,於
收入未增加之情形,逐漸無法負擔銀行信用卡、融資等費用
。現積欠債務總額約811,921元,業經本院前置調解不成立
(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96號)。目前任職於員林黃家
雞腳凍,每月薪資約30,000元,另兼職於新加坡全美世界控
股有限公司(下稱全美世界公司),已領取民國114年7月獎金
2,261元,同年11月獎金仍在結算,並非每月均有獎金收入
;另有租屋補助5,120元。名下財產有車牌號碼000-0000之1
輛汽車,及車牌號碼000-000、NVC-0000之2台機車,價值分
別為170,000元、10,000元及55,000元,其中車牌號碼000-0
000及YED-000之車輛,分別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裕富公司)、創鉅有限合夥之擔保品。每月個人生活費2
8,500元,尚須負擔長子扶養費9,000元、長女扶養費12,000
元,現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更生等語。
三、按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特定財產有優先權、質權、抵押權、
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申報債權;有
擔保或有物的優先權之債權人,得以預估或實際行使其擔保
或優先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申報為更生或清算債權而行
使其權利,消債條例第35條第1項、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
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創鉅有限合夥於114年10月30日函覆稱,其債權之擔保品(即
車牌號碼000-0000之汽車),已過耐用年數而不具交易價值
,無擔保債權為540,529元(見院卷第135頁);裕富公司114
年11月21日陳報稱,機車預估不足額清償,其無擔保債權為
259,224元(見院卷第231頁),爰依前開規定,均列入無擔保
債權中計算。是聲請人無擔保債務總額為949,311元(如附表
所示)。
㈡聲請人稱任職於員林黃家雞腳凍,兼職於全美世界公司,並
領有租屋補助乙節,業據其提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114
年2月至8月之薪資袋、全美世界公司獎金聲明及明細表、金
融機構存款交易明細等為證(見院卷第35、39-40、43-45、2
07-209、213頁);復經本院查無其他薪資、補助、津貼及年
金等固定收入,有勞保就保職保資料、稅務T-Road資訊連結
作業查詢結果、彰化縣政府函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見院
卷第93-104、115、151、153頁)在卷可考,則以上開薪資來
源作為計算依據。首先,就員林黃家雞腳凍薪資部分(計算
項目:本薪+午餐費+全勤),考量聲請人於114年2月始入職
,該月不予計算,僅以114年3月至8月計算之,相當每月薪
資32,095元【計算式:(32,380元+32,000元+32,000元+32,0
00元+32,190元+32,000元)÷6月=32,095元】;其次,全美世
界公司獎金部分,審酌該獎金性質不具固定性、持續性,則
以113年度之所得為參考依據,平均每月720元【計算式:8,
636元÷12月=720元】;至租屋補助部份,已有上開存款交易
明細可參。故聲請人每月收入共37,935元【計算式:32,095
元+720元+5,120元=37,935元】。
㈢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及扶養費乙節,此有聲請人提出
之住宅租賃契約書、台電繳費畫面截圖、自來水公司催繳欠
費通知書、奶粉尿布訂單列表、LINE對話紀錄、幼兒園延長
照顧服務繳費證明、學期收費收據等在卷可稽(見院卷第69-
83、227頁)。本院審酌其子女為110、112年生,確有受扶養
之必要;惟其主張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部分,係以概括方式
為主,並未提出相符單據。本院曾於114年10月27日命聲請
人說明如何計算,卻迄今仍未說明(見院卷第117、193頁)。
則爰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之規定,認聲請人之每月必
要生活費及扶養費之數額,各應調整至臺灣省115年度每人
每月必要生活費18,618元為準。因此,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
費及扶養費以37,236元計算【計算式:18,618元+(18,618元
÷2人負擔)×2名子女】,逾此金額,無從准許。從而,以聲
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其必要生活費及扶養費後,僅餘699元【
計算式:37,935元-37,236元=699元】可供清償。
㈣再查,聲請人名下汽、機車之價值,有其提出之114年11月19
日補正狀、行車執照、中古車查詢資料附卷可稽(見院卷第1
93-195、199、205頁);復經本院查無其他有價值財產可供
清償(見院卷第155-165頁)。本院審酌聲請人為74年生,現
年41歲(見院卷第31頁,戶籍謄本),倘以上開無擔保債務總
額與汽、機車之價值相互抵扣後,並以每月收入餘額按月清
償,約113.17年始可清償完畢【計算式:949,311元÷699元÷
12月=113.17年】,顯然其工作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條第
1項第1款規定之65歲強制退休年齡,仍無法清償上開債務,
堪認其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當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
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再者,聲請人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查無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
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本件聲請人聲請
更生,應予准許,並依首段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
程序。
㈤此外,按消債條例之立法精神,並非維持債務人過去慣常之
寬裕生活,係應較一般人更節約支出,撙節開銷,進而清償
其債務。本院認聲請人於開始更生後,自應重新審視必要支
出項目;如嗣後有其他兼職(如美甲、外送、銷售等)之收入
,自應優先清償債務,並擬定債務清償方案,以兼顧債權人
權益。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5年1月15日下午4時整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元) 備註 1 創鉅有限合夥 540,529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135頁) 2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1,327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169頁) 3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051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175頁) 4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1,180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191頁) 5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259,224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231頁) 合計 949,311元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劉巾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劉巾竹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下午4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因扶養子女之需求,而向民間融資申請汽車貸款,於
收入未增加之情形,逐漸無法負擔銀行信用卡、融資等費用
。現積欠債務總額約811,921元,業經本院前置調解不成立
(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96號)。目前任職於員林黃家
雞腳凍,每月薪資約30,000元,另兼職於新加坡全美世界控
股有限公司(下稱全美世界公司),已領取民國114年7月獎金
2,261元,同年11月獎金仍在結算,並非每月均有獎金收入
;另有租屋補助5,120元。名下財產有車牌號碼000-0000之1
輛汽車,及車牌號碼000-000、NVC-0000之2台機車,價值分
別為170,000元、10,000元及55,000元,其中車牌號碼000-0
000及YED-000之車輛,分別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裕富公司)、創鉅有限合夥之擔保品。每月個人生活費2
8,500元,尚須負擔長子扶養費9,000元、長女扶養費12,000
元,現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更生等語。
三、按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特定財產有優先權、質權、抵押權、
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申報債權;有
擔保或有物的優先權之債權人,得以預估或實際行使其擔保
或優先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申報為更生或清算債權而行
使其權利,消債條例第35條第1項、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
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創鉅有限合夥於114年10月30日函覆稱,其債權之擔保品(即
車牌號碼000-0000之汽車),已過耐用年數而不具交易價值
,無擔保債權為540,529元(見院卷第135頁);裕富公司114
年11月21日陳報稱,機車預估不足額清償,其無擔保債權為
259,224元(見院卷第231頁),爰依前開規定,均列入無擔保
債權中計算。是聲請人無擔保債務總額為949,311元(如附表
所示)。
㈡聲請人稱任職於員林黃家雞腳凍,兼職於全美世界公司,並
領有租屋補助乙節,業據其提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114
年2月至8月之薪資袋、全美世界公司獎金聲明及明細表、金
融機構存款交易明細等為證(見院卷第35、39-40、43-45、2
07-209、213頁);復經本院查無其他薪資、補助、津貼及年
金等固定收入,有勞保就保職保資料、稅務T-Road資訊連結
作業查詢結果、彰化縣政府函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見院
卷第93-104、115、151、153頁)在卷可考,則以上開薪資來
源作為計算依據。首先,就員林黃家雞腳凍薪資部分(計算
項目:本薪+午餐費+全勤),考量聲請人於114年2月始入職
,該月不予計算,僅以114年3月至8月計算之,相當每月薪
資32,095元【計算式:(32,380元+32,000元+32,000元+32,0
00元+32,190元+32,000元)÷6月=32,095元】;其次,全美世
界公司獎金部分,審酌該獎金性質不具固定性、持續性,則
以113年度之所得為參考依據,平均每月720元【計算式:8,
636元÷12月=720元】;至租屋補助部份,已有上開存款交易
明細可參。故聲請人每月收入共37,935元【計算式:32,095
元+720元+5,120元=37,935元】。
㈢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及扶養費乙節,此有聲請人提出
之住宅租賃契約書、台電繳費畫面截圖、自來水公司催繳欠
費通知書、奶粉尿布訂單列表、LINE對話紀錄、幼兒園延長
照顧服務繳費證明、學期收費收據等在卷可稽(見院卷第69-
83、227頁)。本院審酌其子女為110、112年生,確有受扶養
之必要;惟其主張之每月必要支出數額部分,係以概括方式
為主,並未提出相符單據。本院曾於114年10月27日命聲請
人說明如何計算,卻迄今仍未說明(見院卷第117、193頁)。
則爰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之規定,認聲請人之每月必
要生活費及扶養費之數額,各應調整至臺灣省115年度每人
每月必要生活費18,618元為準。因此,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
費及扶養費以37,236元計算【計算式:18,618元+(18,618元
÷2人負擔)×2名子女】,逾此金額,無從准許。從而,以聲
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其必要生活費及扶養費後,僅餘699元【
計算式:37,935元-37,236元=699元】可供清償。
㈣再查,聲請人名下汽、機車之價值,有其提出之114年11月19
日補正狀、行車執照、中古車查詢資料附卷可稽(見院卷第1
93-195、199、205頁);復經本院查無其他有價值財產可供
清償(見院卷第155-165頁)。本院審酌聲請人為74年生,現
年41歲(見院卷第31頁,戶籍謄本),倘以上開無擔保債務總
額與汽、機車之價值相互抵扣後,並以每月收入餘額按月清
償,約113.17年始可清償完畢【計算式:949,311元÷699元÷
12月=113.17年】,顯然其工作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條第
1項第1款規定之65歲強制退休年齡,仍無法清償上開債務,
堪認其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當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
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再者,聲請人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查無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
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本件聲請人聲請
更生,應予准許,並依首段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
程序。
㈤此外,按消債條例之立法精神,並非維持債務人過去慣常之
寬裕生活,係應較一般人更節約支出,撙節開銷,進而清償
其債務。本院認聲請人於開始更生後,自應重新審視必要支
出項目;如嗣後有其他兼職(如美甲、外送、銷售等)之收入
,自應優先清償債務,並擬定債務清償方案,以兼顧債權人
權益。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5年1月15日下午4時整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元) 備註 1 創鉅有限合夥 540,529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135頁) 2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1,327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169頁) 3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051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175頁) 4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1,180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191頁) 5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259,224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231頁) 合計 949,3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