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5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李孟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李孟修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下午4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
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約1,034,335元,前與最大債權人即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調解不成立。目前任職於矗
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矗霖機械公司),尚須扶養2名子
女,均無領取補助、津貼等收入。現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及
2名子女扶養費(每名9,300元),共35,699元。名下有汽、機
車各一台,均無殘值,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更生等語。
三、按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特定財產有優先權、質權、抵押權、
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申報債權;有
擔保或有物的優先權之債權人,得以預估或實際行使其擔保
或優先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申報為更生或清算債權而行
使其權利,消債條例第35條第1項、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
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聲請人陳報裕融、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分稱裕融、和潤
公司)均為有擔保債權,擔保物為分別為車牌號碼000-0000
之汽車,及NVC-0000、MHV-0000之機車。嗣經裕融公司陳報
車牌號碼000-0000之汽車,預估行使抵押權後之不足額為11
1,985元(見院卷第89頁),依前開規定,列入無擔保債權總
額;至和潤公司部分,聲請人陳報車牌號碼000-0000之機車
遭拖走,而車牌號碼000-0000之機車,因無價值未拖走(見
院卷第14頁),且該公司迄今未陳報其債權額或預估行使擔
保後之不足額,因無相關證據可佐,故不列入無擔保債權計
算中。是聲請人無擔保債務總額合計為835,210元(如附表所
示)。
㈡聲請人薪資收入部分,其稱任職於矗霖機械公司乙節,確有
其提出之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112、113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矗霖機械公司最近3個月(
即114年8月至10月)之員工薪酬單等件為證(見院卷第35-38
、127-128頁);復經本院查無聲請人領取其他薪資、年金及
政府補助等收入,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及彰化縣政府函(
見院卷第87、91頁)可考,則以矗霖機械公司之員工薪酬單
作為收入依據,依上開員工薪酬單所示(計算項目:應領工
資總額⑵+可得營運成果獎金+其他加項),聲請人平均每月薪
資收入約38,311元【計算式:(39,050元+36,756元+39,127
元)÷3月=38,311元】。而扶養2名子女部分,審酌該2人均未
成年(長女98年生、長子101年生),且無領取社會、政府補
助等收入(見院卷第40-43、87、91頁),有受聲請人扶養之
必要。又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及扶養費共35,699
元,皆未逾臺灣省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倍
為18,618元【計算式:18,618元+(18,618元÷2人負擔)×2名
子女】,應屬可採。是以,聲請人每月薪資收入扣除個人必
要生活支出及扶養費,僅餘2,612元【計算式:38,311元-35
,699元=2,612元】可供清償。
㈢再查,聲請人名下NVC-0000之機車遭債權人拖走清償,現僅
有車牌號碼000-0000之汽車及MHV-0000之機車各乙部,有卷
附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及行車駕照附卷可查(院卷第14、125
頁),惟上開車輛均已逾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所定之使用折
舊年限,且經聲請人評估無殘值,則不列入聲請人之財產;
亦查無有其他有價值財產可供清償,此有稅務t-road資訊連
結作業查詢結果、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回函(
備註:無餘額)、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
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保單資料查詢畫面截圖可
佐(見院卷第67、99-117、179-183頁)。本院審酌聲請人為7
0年生(見院卷第34頁,戶籍謄本),現年45歲,尚有20年職
業生涯可期,如以2,612元為清償,約26.6年始可清償完畢
【計算式:835,210元÷2,612元÷12月=26.6年】,顯然其無
法於職業生涯內清償上開債務;縱認其長女成年後,每月尚
有更多收入餘額,得於職業生涯內全部清償,惟其所積欠債
務之利息及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情,堪認其收入及財產狀況
,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及
實益。再者,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
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查無
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
請之事由存在。故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並依首段規
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5年1月21日下午4時整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元) 備註 1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985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89頁) 2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4,452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93頁) 3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08,773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185頁) 合計 835,210元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李孟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李孟修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下午4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
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約1,034,335元,前與最大債權人即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調解不成立。目前任職於矗
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矗霖機械公司),尚須扶養2名子
女,均無領取補助、津貼等收入。現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及
2名子女扶養費(每名9,300元),共35,699元。名下有汽、機
車各一台,均無殘值,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更生等語。
三、按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特定財產有優先權、質權、抵押權、
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申報債權;有
擔保或有物的優先權之債權人,得以預估或實際行使其擔保
或優先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申報為更生或清算債權而行
使其權利,消債條例第35條第1項、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
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聲請人陳報裕融、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分稱裕融、和潤
公司)均為有擔保債權,擔保物為分別為車牌號碼000-0000
之汽車,及NVC-0000、MHV-0000之機車。嗣經裕融公司陳報
車牌號碼000-0000之汽車,預估行使抵押權後之不足額為11
1,985元(見院卷第89頁),依前開規定,列入無擔保債權總
額;至和潤公司部分,聲請人陳報車牌號碼000-0000之機車
遭拖走,而車牌號碼000-0000之機車,因無價值未拖走(見
院卷第14頁),且該公司迄今未陳報其債權額或預估行使擔
保後之不足額,因無相關證據可佐,故不列入無擔保債權計
算中。是聲請人無擔保債務總額合計為835,210元(如附表所
示)。
㈡聲請人薪資收入部分,其稱任職於矗霖機械公司乙節,確有
其提出之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112、113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矗霖機械公司最近3個月(
即114年8月至10月)之員工薪酬單等件為證(見院卷第35-38
、127-128頁);復經本院查無聲請人領取其他薪資、年金及
政府補助等收入,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及彰化縣政府函(
見院卷第87、91頁)可考,則以矗霖機械公司之員工薪酬單
作為收入依據,依上開員工薪酬單所示(計算項目:應領工
資總額⑵+可得營運成果獎金+其他加項),聲請人平均每月薪
資收入約38,311元【計算式:(39,050元+36,756元+39,127
元)÷3月=38,311元】。而扶養2名子女部分,審酌該2人均未
成年(長女98年生、長子101年生),且無領取社會、政府補
助等收入(見院卷第40-43、87、91頁),有受聲請人扶養之
必要。又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及扶養費共35,699
元,皆未逾臺灣省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倍
為18,618元【計算式:18,618元+(18,618元÷2人負擔)×2名
子女】,應屬可採。是以,聲請人每月薪資收入扣除個人必
要生活支出及扶養費,僅餘2,612元【計算式:38,311元-35
,699元=2,612元】可供清償。
㈢再查,聲請人名下NVC-0000之機車遭債權人拖走清償,現僅
有車牌號碼000-0000之汽車及MHV-0000之機車各乙部,有卷
附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及行車駕照附卷可查(院卷第14、125
頁),惟上開車輛均已逾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所定之使用折
舊年限,且經聲請人評估無殘值,則不列入聲請人之財產;
亦查無有其他有價值財產可供清償,此有稅務t-road資訊連
結作業查詢結果、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回函(
備註:無餘額)、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
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保單資料查詢畫面截圖可
佐(見院卷第67、99-117、179-183頁)。本院審酌聲請人為7
0年生(見院卷第34頁,戶籍謄本),現年45歲,尚有20年職
業生涯可期,如以2,612元為清償,約26.6年始可清償完畢
【計算式:835,210元÷2,612元÷12月=26.6年】,顯然其無
法於職業生涯內清償上開債務;縱認其長女成年後,每月尚
有更多收入餘額,得於職業生涯內全部清償,惟其所積欠債
務之利息及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情,堪認其收入及財產狀況
,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及
實益。再者,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
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查無
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
請之事由存在。故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並依首段規
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5年1月21日下午4時整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元) 備註 1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985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89頁) 2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4,452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93頁) 3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08,773元 債權人陳報 (院卷第185頁) 合計 835,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