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靜彤即陳淑芬


代 理 人 賴元禧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
附件
⒈請依本院「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及「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
」表單,陳報與所有「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及「非屬金融機
構」之債權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成立之種類、金額、清償方式、
債權餘額等清償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依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可知,尚有台
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債
權人。若不欲一併請求清理該債務,亦應註明。
⒉提出於線東大眾護理之家任職之收入情形、烏日林新醫院護理
之家114年8月至11月之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即工作
單位出具之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到院;若無法提出上開
資料,請說明原因並提出收入切結書。並陳明112年至任職線
東大眾護理之家前之薪資收入或固定收入為何?
⒊提出「家族系統表」並陳報親屬關係(受扶養人及其他扶養人
)。
⒋提出所有金融帳戶之存摺封面暨「111年度迄今」完整清晰內頁
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如存簿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調
取後陳報交易明細。
⒌陳報最近三個月内每月支出情形,應區分「個人支出」與「扶
養費用支出」,及就「細項」、「原因」及「金額」等項目詳
細填寫,並儘可能提出相關單據證明。
⒍據實填寫表單「財產增減變動表」,並陳報聲請前二年内財產
變動之狀況。縱無變動,亦應具狀陳報「無」。
⒎提出國稅局於111年度核發之「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
稅」所得資料清單原本。
⒏陳報最近3年內所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
⒐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非強制性保險」保單,並提出
由保險人出具之「現有保單價值」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
付項目、金額」之證明文件(例如保單價值對帳單),且一併
陳報是否有保單質借,及陳報質借金額。(若無亦應具狀陳報
「無」)。
⒑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
⒒陳報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牛霨嘉有無受領任何社會救助(含
租金補貼、身障補助、老人年金、中低收入等),如有,請說
明補助單位、期間及金額為何。(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⒓陳報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劃及更生方案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