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6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侯莉雯


代 理 人 謝佳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
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
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所
謂「不能清償」,指債務人因欠缺清償能力,對已屆期之債
務,全盤繼續處於不能清償之客觀經濟狀態者而言;又「不
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
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而言。至於債務人
之清償能力,則包括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並不以財
產為限,必須三者總合加以判斷仍不足以清償債務,始謂欠
缺清償能力而成為不能清償。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積欠相對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等債權人
債務總額新臺幣(下同)733,308元,現任職於崧豪瑩有限
公司(下稱崧豪瑩公司),每月薪資22,000元計算,扣除每
月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其子扶養費用4,000元,顯不足
以清償務,若本院准予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願撙節支出,
用以清償部分債務,爰依法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曾與中信銀行就債務問題
進行前置協商,惟協商不成立,有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附
於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25號卷。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
更生前,業經前置協商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
項之要件,堪可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其現每月薪資22,000元,經核其於民國114年度8
月至10月薪資分別為31,490元、31,090元、31,390元,有崧
豪瑩公司薪資明細表可參(卷217頁);聲請人雖主張其有
缺勤情形,每月薪資應為22,000元,惟本院審酌聲請人缺勤
原因不明,且有預支薪資情形,方致每月實際領得薪資較低
,但如聲請人均有按時出勤,其每月薪資即有上開數額,是
認聲請人每月薪資收入應為31,323元【計算式:(31,490+3
1,090+31,390元)3月=31,3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
其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18,618元,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
省115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應
屬可採。其主張單獨負擔其子扶養費用4,000元乙節,經以
上開標準,扣除育兒津貼15,000元(卷239頁),聲請人應
負擔扶養費用應為3,618元【計算式:18,618-15,000=3,618
元】。循此,聲請人每月薪資餘額應有9,087元(計算式:3
1,323-18,618-3,618=9,087元)。
 ㈢則本件依債權人陳報資料,其本金、利息債務總額為833,758
元,以聲請人現在薪資收入、支出,僅須7.65年即能清償完
畢【計算式:833,758元÷9,087元÷12月≒7.65年】,其償債
年限非長。本院審酌聲請人為00年0月0日生(卷第251頁)
,現年約33歲,距通常退休年齡尚有32年職業生涯可期,且
有工作能力,現領有穩定薪資,依聲請人現收入、支出,暨
其仍可工作而有所得收入之年數尚久,聲請人於能力範圍內
,盡力工作、撙節開支,應可清償債務。另最大債權銀行即
中信銀行已提出債權總額621,942元,分170期,年利率5%,
每月還款5,114元之和解方案(司消債調卷第82頁),聲請
人亦可藉此降低每月償還金額。故本院審酌上開情形,認聲
請人稱無法負擔債務之清償,並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依聲請人收支及財產狀況,衡酌所積欠之債務數
額觀之,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其更
生之聲請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不合,自應駁回其更生
之聲請。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
附表(幣值: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 債權利息 本院卷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5,096元 9,222元 司消債調卷第65頁 2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556元 第49-60頁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0,765元 44,656元 第103-113頁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4,040元 76,670元 第125-213頁 5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615元 10,807元 第427-433頁 2,331元 690,072元 143,6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