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葉巧玲
代 理 人 何湘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
附件:
⒈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⒉提出車牌號碼(ACD-3200號)車輛行照正反面影本。
⒊提出112年11月至114年11月之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即工作單位出具之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到院;若無法提
出上開資料,請說明原因並提出收入切結書。
⒋提出「家族系統表」並陳報親屬關係(受扶養人及其他扶養人
)。
⒌提出所有金融帳戶之存摺封面暨「111年度迄今」完整清晰內頁
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如存簿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調
取後陳報交易明細。
⒍陳報最近三個月内每月支出情形,應區分「個人支出」與「扶
養費用支出」,及就「細項」、「原因」及「金額」等項目詳
細填寫,並儘可能提出相關單據證明。
⒎提出國稅局於112-113年度核發之「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
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原本。
⒏陳報最近3年內所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
⒐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非強制性保險」保單,並提出
由保險人出具之「現有保單價值」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
付項目、金額」之證明文件(例如保單價值對帳單),且一併
陳報是否有保單質借,及陳報質借金額。(若無亦應具狀陳報
「無」)。
⒑提出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59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⒒陳報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李宇承、李宇智、李宇哲、李如婷
有無受領任何社會救助(含租金補貼、身障補助、老人年金、
中低收入等),如有,請說明補助單位、期間及金額為何。(
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⒓陳報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劃及更生方案到院。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葉巧玲
代 理 人 何湘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
附件:
⒈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⒉提出車牌號碼(ACD-3200號)車輛行照正反面影本。
⒊提出112年11月至114年11月之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即工作單位出具之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到院;若無法提
出上開資料,請說明原因並提出收入切結書。
⒋提出「家族系統表」並陳報親屬關係(受扶養人及其他扶養人
)。
⒌提出所有金融帳戶之存摺封面暨「111年度迄今」完整清晰內頁
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如存簿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調
取後陳報交易明細。
⒍陳報最近三個月内每月支出情形,應區分「個人支出」與「扶
養費用支出」,及就「細項」、「原因」及「金額」等項目詳
細填寫,並儘可能提出相關單據證明。
⒎提出國稅局於112-113年度核發之「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
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原本。
⒏陳報最近3年內所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
⒐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非強制性保險」保單,並提出
由保險人出具之「現有保單價值」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
付項目、金額」之證明文件(例如保單價值對帳單),且一併
陳報是否有保單質借,及陳報質借金額。(若無亦應具狀陳報
「無」)。
⒑提出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59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⒒陳報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李宇承、李宇智、李宇哲、李如婷
有無受領任何社會救助(含租金補貼、身障補助、老人年金、
中低收入等),如有,請說明補助單位、期間及金額為何。(
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⒓陳報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劃及更生方案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