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8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靖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黃靖琇自民國115年2月25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
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
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任職於彰化縣私立昌華文理短期補
習班莉芙美語育英分校,擔任補教老師,每月薪資收入約32
,000元,現積欠相對人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信銀行)等債權人債務總額1,409,334元,上開薪資
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子扶養費用共26,145元,每月薪資
餘額顯不足以清償債務,若本院准予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
願撙節支出提出5,500元,用以清償部分債務,爰依法向法
院聲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曾於民國114年9月9日具狀
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31號
受理在案,惟調解不成立等節,經本院調取上開前置調解事
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
,業經前置調解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
件,堪可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收入32,000元乙節,經核其112、113年度
薪資所得分別為391,200元、198,000元,於114年3月至6月
、8月1日至14日薪資分別為104,533元、15,400元,有稅務T
-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壹朵雲教育有限公司附設彰
化縣私立壹朵雲文理短期補習班說明書、一勤才藝學園民事
陳報狀可參(卷第35-37、99、103頁);參其113、114年度
均僅有任職部分期間,難以作為薪資計算基礎,故應以其11
2年度薪資所得計算其薪資收入情形,據此,其每月薪資應
為32,600元(計算式:391,200÷12月=32,600元)。又其主
張生活必要費用、扶養費用共26,145元乙節,未據其提出相
對應單據,認應以衛生福利部公告115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乘以1.2倍即18,618元為計算;
並以上開標準、扶養義務人2人計算其子扶養費用,則其應
負擔之扶養費用應為9,309元。則聲請人主張上開費用低於
前開費用加計結果(計算式:18,618+9,309=27,927元),
是其主張生活必要費用、扶養費用共26,145元,亦屬有據。
循此,聲請人每月薪資餘額應為6,455元(計算式:32,600
元-26,145元=6,455元)。
㈢則本件依如附表所示債權人陳報資料,聲請人尚有如附表所
示債權額(含本金、利息),其債務總額為1,347,177元,
以聲請人每月餘額6,455元計算,尚須17.39年方可清償完畢
【計算式:1,347,177元÷6,455元÷12月≒17.39年】,確有難
以清償之虞,如不予更生重建生活,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
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其債務之虞,有藉助更生
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重建其經濟生活
之必要;復本件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
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則債務人提出本件更生
之聲請,當屬有據,揆諸首揭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
附表(幣值: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 債權利息 本院卷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5,004元 2,806元 第77-81頁 2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218,405元 54,807元 第133-135頁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63,035元 226,936元 第341-357頁 4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60,000元 26,274元 司消債調卷第65-73頁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308元 602元 司消債調卷第78-79頁 6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未陳報、未提出證明文件。 7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未陳報、未提出證明文件。 8 麻吉pay 未提出證明文件。 1,035,752元 311,425元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靖琇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黃靖琇自民國115年2月25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
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
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任職於彰化縣私立昌華文理短期補
習班莉芙美語育英分校,擔任補教老師,每月薪資收入約32
,000元,現積欠相對人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信銀行)等債權人債務總額1,409,334元,上開薪資
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子扶養費用共26,145元,每月薪資
餘額顯不足以清償債務,若本院准予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
願撙節支出提出5,500元,用以清償部分債務,爰依法向法
院聲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曾於民國114年9月9日具狀
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31號
受理在案,惟調解不成立等節,經本院調取上開前置調解事
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
,業經前置調解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
件,堪可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收入32,000元乙節,經核其112、113年度
薪資所得分別為391,200元、198,000元,於114年3月至6月
、8月1日至14日薪資分別為104,533元、15,400元,有稅務T
-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壹朵雲教育有限公司附設彰
化縣私立壹朵雲文理短期補習班說明書、一勤才藝學園民事
陳報狀可參(卷第35-37、99、103頁);參其113、114年度
均僅有任職部分期間,難以作為薪資計算基礎,故應以其11
2年度薪資所得計算其薪資收入情形,據此,其每月薪資應
為32,600元(計算式:391,200÷12月=32,600元)。又其主
張生活必要費用、扶養費用共26,145元乙節,未據其提出相
對應單據,認應以衛生福利部公告115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乘以1.2倍即18,618元為計算;
並以上開標準、扶養義務人2人計算其子扶養費用,則其應
負擔之扶養費用應為9,309元。則聲請人主張上開費用低於
前開費用加計結果(計算式:18,618+9,309=27,927元),
是其主張生活必要費用、扶養費用共26,145元,亦屬有據。
循此,聲請人每月薪資餘額應為6,455元(計算式:32,600
元-26,145元=6,455元)。
㈢則本件依如附表所示債權人陳報資料,聲請人尚有如附表所
示債權額(含本金、利息),其債務總額為1,347,177元,
以聲請人每月餘額6,455元計算,尚須17.39年方可清償完畢
【計算式:1,347,177元÷6,455元÷12月≒17.39年】,確有難
以清償之虞,如不予更生重建生活,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
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其債務之虞,有藉助更生
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重建其經濟生活
之必要;復本件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
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則債務人提出本件更生
之聲請,當屬有據,揆諸首揭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
附表(幣值: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 債權利息 本院卷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5,004元 2,806元 第77-81頁 2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218,405元 54,807元 第133-135頁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63,035元 226,936元 第341-357頁 4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60,000元 26,274元 司消債調卷第65-73頁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308元 602元 司消債調卷第78-79頁 6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未陳報、未提出證明文件。 7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未陳報、未提出證明文件。 8 麻吉pay 未提出證明文件。 1,035,752元 311,4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