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訴訟114年度聲字第8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代 理 人 陳建興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並應補提訴訟代理人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
聲請。
理 由
一、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聲請參
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6
9條第1項、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上訴人新佳昌通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益樺通
運有限公司、吳明鎮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然未
繳納裁判費1,000元,亦未提出訴訟代理人委任狀,故依上
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
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114年度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代 理 人 陳建興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並應補提訴訟代理人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
聲請。
理 由
一、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聲請參
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6
9條第1項、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上訴人新佳昌通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益樺通
運有限公司、吳明鎮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然未
繳納裁判費1,000元,亦未提出訴訟代理人委任狀,故依上
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
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