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訴訟114年度聲字第8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即 參加人 富邦產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60號上訴人新佳昌通運有限
公司、視同上訴人吳明鎮與被上訴人益樺通運有限公司等間損害
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同法
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上訴人新佳昌通運有限公司、視同上訴人吳明
鎮與被上訴人益樺通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就上
訴人新佳昌通運有限公司部分參加訴訟,然未繳納裁判費1,
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5日當庭裁定命參加人於5日
內補正,有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憑。參加人逾期迄未補正,
有查詢清單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鄭舜元

                法 官 鍾孟容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