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補字第13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6號
原 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被 告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億1974萬6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37萬25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2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