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補字第14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陳玲慧(即彰化縣立冠得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曉慧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
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7萬5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原告應如期
繳納。
二、原告就被告鄭曉慧、陳映澄部分,未載明其地址,致本院無
從送達文書。是請具狀:①查報被告鄭曉慧、陳映澄的住居
址;或是②同意付費,由法院向電信公司函查被告鄭曉慧、
陳映澄二人之手機開戶基本資料?
三、提出彰化縣立冠得文理短期補習班之登記資料。上課地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