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4年度補字第2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趙羿琪
訴訟代理人 楊育仁律師



被 告 DINHVIE THUNG


阮明玉
TRUONG XUAN THANG


李聰海

NGUYEN ICH TUNG(阮益松)


NGUYEN THI LANH

丁文潸
謝晉華


DONG XUAN HIEU(同春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所請求而涉訟,被告等(大部分係
外籍移工)住所地(現居所)分別在台中市、南投縣、新北市
、高雄市等,原告則係住在台中市烏日區,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第15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台
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原告稱希移送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審理,亦有未洽)。應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