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114年度補字第21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 告 拼鮮水產行


兼上
法定代理人 李鑄鋒

被 告 卜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2項,請求被告分別賠付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100萬元,此部分應徵裁判費3萬6600元;聲明
第3項,請求被告按起訴書狀附表所示刊登勝訴啟事以回復原告
名譽,此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4500元。故本件
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萬1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查報抽獎之獎品名細,其中BMW汽車之車牌號碼?是何人抽中?
(含基本資料、住址)、新領牌照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