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補字第2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 告 林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佳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
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
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書狀及其
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
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內容尚有以下闕漏:
㈠訴之聲明。
欲向被告請求賠付若干金額(需具體明確的數字)?
㈡請求權基礎。
依據何法律規定作本件請求?
㈢原因事實(需按時序、事件本末詳細記載)。
本件事實經過等尚有未明,例如:詐騙的情節及手法、原告
何時自何帳戶(需提出存摺封面影本)轉帳/匯出至被告所
申設銀行帳戶(需提出交易明細表,並載明何銀行帳號),
亦未提出任何相關證據供本院審酌(例如:與原告所稱詐欺
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影本、轉帳/匯出之交易明細表
或單據、照片...)。原告僅就事實經過略述,復未提出任
何相關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以認定事實,難認符合起訴書狀
規定。原告請補正具體事實經過、證據。
三、有無提出刑事告訴?案號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供參辦。
四、原告應依上開說明補正,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及提出正本
1份、繕本1份(以上均需含證物)。
五、補狀,應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格式—書狀範例、撰寫、★勿用
便條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4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 告 林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佳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
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
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書狀及其
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
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內容尚有以下闕漏:
㈠訴之聲明。
欲向被告請求賠付若干金額(需具體明確的數字)?
㈡請求權基礎。
依據何法律規定作本件請求?
㈢原因事實(需按時序、事件本末詳細記載)。
本件事實經過等尚有未明,例如:詐騙的情節及手法、原告
何時自何帳戶(需提出存摺封面影本)轉帳/匯出至被告所
申設銀行帳戶(需提出交易明細表,並載明何銀行帳號),
亦未提出任何相關證據供本院審酌(例如:與原告所稱詐欺
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影本、轉帳/匯出之交易明細表
或單據、照片...)。原告僅就事實經過略述,復未提出任
何相關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以認定事實,難認符合起訴書狀
規定。原告請補正具體事實經過、證據。
三、有無提出刑事告訴?案號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供參辦。
四、原告應依上開說明補正,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及提出正本
1份、繕本1份(以上均需含證物)。
五、補狀,應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格式—書狀範例、撰寫、★勿用
便條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