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4年度補字第2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被 告 寶辰建材工程行即邵樹銘


法定代理人 邵樹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6萬95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359元,原告應
如期繳納。
二、就燒燬情形有無現況彩色照片?或是就理賠公證報告書「第
3-4頁」及「附件1」重新提出彩色照片。
三、有無火災前的房屋外觀及內部照片?查報並說明其內部構造
、置放物品及該處電線路分佈(宜以區域平面配置圖為底輔
以圖示、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