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4年度補字第35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 告 潘淑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佐欣之繼承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
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被繼承人「劉佐欣(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日期:民國63年7月8日)」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
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
無拋棄繼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
,得至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
「身分證字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
被告。
二、請原告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後,重
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