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交通)114年度補字第38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告 陳建文
被 告 楊駿煜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388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21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4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告 陳建文
被 告 楊駿煜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388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21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