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114年度補字第3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4號
原 告 臺灣金源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吉優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依卷內資料,尚無從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是請查報:聲明第1項所指「改善彰化縣○○
鎮○○段000地號如起訴狀附圖所示120坪土地之土壤至檢測合
格通過」,所需費用至少需要多少元(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例如:估價單)?
【註:本院將依上揭查報價額,再加計聲明第2項新臺幣114
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得依「修正後」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自行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作
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永吉優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股東及董事名冊(含
異動登記)。
三、提出清算人蘇桂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
告徐明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最新之彰化縣○○鎮○○段000地號、14-4建號土地及其建
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地籍圖謄本影本。現場彩色照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