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補字第4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
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
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書狀及其
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
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內容尚有以下闕漏:原因事實(需按時序、事件本
末詳細記載)。本件係民事訴訟,獨立於少年事件。原告主
張遭被告詐欺而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此,請原告仍應就遭
詐騙的具體情節及手法詳細說明,並提出攸關證據資料(例
如:交易明細表或單據、與原告所稱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
紀錄截圖影本...)。
三、依上開說明補正,提出補正狀之正本1份、繕本3份(以上均
需含證物★被告等姓名及住址,不宜記載詳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