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補字第47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0號
原 告 江英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伯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原告應如期
繳納。
二、被告魏伯諺於另案提起訴訟114年訴字第756號(台中地方法
院114年訴字第1560號移轉管轄),並稱願意先行調解。原告
有否意願先行調解?若有意願,則兩案件將合併調解(原告
應於五日內迅具狀回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4年度補字第470號
原 告 江英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伯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原告應如期
繳納。
二、被告魏伯諺於另案提起訴訟114年訴字第756號(台中地方法
院114年訴字第1560號移轉管轄),並稱願意先行調解。原告
有否意願先行調解?若有意願,則兩案件將合併調解(原告
應於五日內迅具狀回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