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114年度補字第5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12號
原 告 甲
兼未上
法定代理人 甲父
甲母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
元(100萬元+50萬元+50萬元=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
4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4年度補字第512號
原 告 甲
兼未上
法定代理人 甲父
甲母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
元(100萬元+50萬元+50萬元=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
4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