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4年度補字第54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2號
原 告 朱文種
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
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50元,原告應如期
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
(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被告邱○○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4年度補字第542號
原 告 朱文種
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
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50元,原告應如期
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
(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被告邱○○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