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補字第6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7號
原 告 陳為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宥蓁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
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
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
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㈠請原告說明:
1.原告與被告關係為何(起訴狀所載「我妹妹」是否指被告陳宥
蓁)?
2.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0萬元,說明原由?並請提出相關
證據資料。
3.請求權基礎、依據何法律規定作本件請求?
㈡原告起訴僅載被告姓名,未完整載明其住所或居所(僅記載彰
化縣溪州鄉),於法未合。請併同補載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
狀,並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㈢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住彰化縣溪
州鄉」,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4年度補字第627號
原 告 陳為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宥蓁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
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
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
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㈠請原告說明:
1.原告與被告關係為何(起訴狀所載「我妹妹」是否指被告陳宥
蓁)?
2.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0萬元,說明原由?並請提出相關
證據資料。
3.請求權基礎、依據何法律規定作本件請求?
㈡原告起訴僅載被告姓名,未完整載明其住所或居所(僅記載彰
化縣溪州鄉),於法未合。請併同補載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
狀,並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㈢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住彰化縣溪
州鄉」,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