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補字第66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2號
原 告 鍾志和
被 告 李東陽
吳詩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原告應如期
繳納。
二、提出被告吳詩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報及補正被告吳詩萍之地
址。
三、原告就被告李東陽部分,未載明其詳細地址(僅載「彰化縣
花壇鄉,以下就不詳了」),致本院無從送達文書。是請具
狀查報其他可供調查之訊息(例如:出生年月日、手機號碼
、車牌號碼、工作公司及其地...等資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4年度補字第662號
原 告 鍾志和
被 告 李東陽
吳詩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原告應如期
繳納。
二、提出被告吳詩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報及補正被告吳詩萍之地
址。
三、原告就被告李東陽部分,未載明其詳細地址(僅載「彰化縣
花壇鄉,以下就不詳了」),致本院無從送達文書。是請具
狀查報其他可供調查之訊息(例如:出生年月日、手機號碼
、車牌號碼、工作公司及其地...等資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