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114年度補字第69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3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聰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502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9,5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