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補字第9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94號
原 告 彰化縣田尾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春枝
被 告 陳杼町
張廉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
4年度司促字第10085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7萬5504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724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1萬224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586萬6672元 1 利息 1586萬6672元 113年10月11日 114年10月1日 (356/365) 2.548% 39萬4314.19元 2 違約金 1586萬6672元 113年11月7日 114年5月6日 (181/365) 0.2548% 2萬48元 3 違約金 1586萬6672元 114年5月7日 114年10月1日 (148/365) 0.5096% 3萬2785.67元 小計 44萬7147.86元 404萬7616元 1 利息 404萬7616元 113年10月11日 114年10月1日 (356/365) 2.548% 10萬590.24元 2 違約金 404萬7616元 113年11月7日 114年5月6日 (181/365) 0.2548% 5114.28元 3 違約金 404萬7616元 114年5月7日 114年10月1日 (148/365) 0.5096% 8363.68元 小計 11萬4068.2元 合計 2047萬55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