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4年度補字第99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9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被 告 林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
4年度司促字第11039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3241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扣除前
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1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76萬4929元 1 利息 76萬4929元 114年7月16日 114年10月28日 (105/365) 12.03% 2萬6471.78元 2 違約金 76萬4929元 114年8月17日 114年10月28日 (73/365) 1.203% 1840.42元 小計 2萬8312.2元 合計 79萬3241元
114年度補字第99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被 告 林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
4年度司促字第11039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3241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扣除前
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1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76萬4929元 1 利息 76萬4929元 114年7月16日 114年10月28日 (105/365) 12.03% 2萬6471.78元 2 違約金 76萬4929元 114年8月17日 114年10月28日 (73/365) 1.203% 1840.42元 小計 2萬8312.2元 合計 79萬32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