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訴字第10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21號
原 告 蔡崇瑋
被 告 翁國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固稱被告尚有新台幣208萬未清償,惟又稱於
  刑事審理時與原告和解,承諾賠償金額215萬元(已清償7萬
  元)。起訴狀未附任何攸關證據資料。究原告聲請強制執行?
  或民事起訴?本院於114年8月4日以114年補字第388號裁定命
  原告應於十四日內補正、說明,原告已於同年8月7日收受該
  裁定,迄未逾期未(回應)補正,其訴及假執行聲請均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