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114年度訴字第10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25號
原 告 晟鼎大理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國
被 告 宏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長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司促字第3306
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
以114年補字第481號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足裁判費(已
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8月5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
為合法,程序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4年度訴字第1025號
原 告 晟鼎大理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國
被 告 宏邦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長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司促字第3306
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
以114年補字第481號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足裁判費(已
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8月5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
為合法,程序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