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訴字第1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凱毅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
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部分上訴。查本院判決命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00,075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
判決所命上訴人給付,於超過25,890元及假執行部分均廢棄。」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74,185元(計算式:2,400,075元-2
5,890元=2,374,1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019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
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