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訴字第1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95號
                         第197號
原 告 廖雪冷

被 告 高皓宇

吳佳朋

林鈺翔



彭國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3
年度附民字第170、31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14年3月18日合併言詞辯論終結,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壹拾貳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
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
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雖對被
告等分別起訴,惟該二事件基礎事實同一,且主張被告等應
連帶給付,本得以一訴主張,爰命合併辯論並合併判決,合
先敘明。
二、另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
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7款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付新
台幣(下同)336萬元,嗣於訴狀送達被告後,變更聲明為3
12萬元,另撤回遲延利息之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核其所為
訴之變更係減縮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
訴訟之終結,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定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方面:
(一)被告等共同組成詐騙集團行騙,原告於民國(下同)112
年1月3日前某時,在Youtube上見有人講解投資股票,便
點擊加Line詢問,自稱小曦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使用「隨
身e策略」App可投資,致原告廖雪冷陷於錯誤,匯款如附
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共匯款336萬元。
(二)被告等共同詐欺、洗錢等犯罪行為業經檢察官偵查起訴,
已昭彰甚明,被告等自應對原告損害負連帶賠償之責任。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證物等件為證,
又被告等人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訴字第101、180、329
號判決認定被告等犯加重詐欺等罪,分別判處被告高皓宇
有期徒刑五年六月、吳佳朋有期徒刑五年六月、林鈺翔有
期徒刑四年二月、彭國理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等情,亦有該
案刑事判決附卷供參,被告等復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
提出書狀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同自
認,故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
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85條定有明
文。查本件被告等共同組成詐騙集團行騙,致原告陷於錯
誤,連續匯款至該詐騙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受有如附表
所示之損害,被告等共同侵害原告之財產權,揆諸前揭法
條規定,自應對原告負連帶賠償之責,故原告請求被告等
連帶給付312萬元,應為有理。
四、從而,原告據共同侵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等應
連帶給付312萬元,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由本院刑事庭移送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用,然為免事實上存在隱而暫
未提出於法院之訴訟費用支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
,諭知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所示。  
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
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余思瑩

附表:
受詐騙方式 匯入帳號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 備註 原告廖雪冷於112年1月3日前某時,在Youtube上見有人講解投資股票,便點擊加Line詢問,自稱小曦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使用「隨身e策略」App可投資,致原告廖雪冷陷於錯誤匯款。 ①訴外人曹榮桂玉山銀行員林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月31日10時16分 43萬元 1.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4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收款人:曹榮桂,匯款人:廖雪冷,金額:43萬元)(附民字170號卷第17頁) ②訴外人黃智暐將來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月3日9時17分 10萬元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收款人:黃智暐)(附民字170號卷第5頁) ③訴外人林家榮新光銀行左營華夏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月6日9時22分 10萬元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收款人:林家榮)(附民字170號卷第7頁) ④訴外人林家榮新光銀行左營華夏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月6日10時18分 10萬元 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收款人:林家榮)(附民字170號卷第9頁) 2.此筆匯款人載簡貝錚,原告廖雪冷為代理人 ⑤訴外人朱承昊台新銀行敦南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月9日9時48分 10萬元 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收款人:朱承昊)(附民字170號卷第11頁) 2.此筆匯款人載簡貝錚,原告廖雪冷為代理人 ⑥訴外人陳俊丞土地銀行五甲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月12日9時12分 18萬元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收款人:陳俊丞)(附民字170號卷第13頁) ⑦訴外人陳俊丞土地銀行五甲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月13日9時38分 20萬元 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收款人:陳俊丞)(附民字170號卷第15頁) 2.此筆匯款人載簡貝錚,原告廖雪冷為代理人 ⑧訴外人林伯奇合作金庫北三峽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3日9時45分 70萬元 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收款人:林伯奇)(附民字170號卷第19頁) 2.此筆匯款人載簡貝錚,原告廖雪冷為代理人 ⑨訴外人藍祈顯合庫銀行埔墘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14日11時29分 40萬元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收款人:藍祈顯)(附民字170號卷第21頁) ⑩訴外人徐永孝華南銀行中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4日10時4分 57萬元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收款人:徐永孝)(附民字170號卷第23頁) ⑪訴外人陳昱佑第一銀行竹南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6日10時21分 44萬元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收款人:陳昱佑)(附民字170號卷第25頁) ⑫不知名人,台灣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月10日9時39分 2萬元 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附民字170號卷第27頁) ⑦不知名人,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經交叉比對為訴外人鄭紹誠所有之彰化銀行斗六分行帳戶) 112年2月14日12時7分 2萬元 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附民字170號卷第29頁) 合計 33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