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訴字第34號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王黃紅綢 住彰化縣○○市○○○街000號之3
訴訟代理人 王啓明 住彰化縣○○市○○○街000號之3
被 告 羅玉蘭
住彰化縣○○市○○里○○○路00號
居臺中市○○路0段000號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訴字第3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4月24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
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徐沛然
書記官 游峻弦
通 譯 林婉琪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王黃紅綢
訴訟代理人 王啓明
被 告 羅玉蘭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8,600元,匯入王曉梅(
原告王黃紅綢之女)之凱基銀行彰化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戶名:王曉梅
二、被告應於出監後主動以原告所留存之聯絡方式告知出監情形
:
㈠原告部分:電話0000-000000。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認無訛後簽名。
原 告 王黃紅綢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王啓明
被 告 羅玉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游峻弦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游峻弦
原 告 王黃紅綢 住彰化縣○○市○○○街000號之3
訴訟代理人 王啓明 住彰化縣○○市○○○街000號之3
被 告 羅玉蘭
住彰化縣○○市○○里○○○路00號
居臺中市○○路0段000號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訴字第3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4月24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
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徐沛然
書記官 游峻弦
通 譯 林婉琪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王黃紅綢
訴訟代理人 王啓明
被 告 羅玉蘭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8,600元,匯入王曉梅(
原告王黃紅綢之女)之凱基銀行彰化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戶名:王曉梅
二、被告應於出監後主動以原告所留存之聯絡方式告知出監情形
:
㈠原告部分:電話0000-000000。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認無訛後簽名。
原 告 王黃紅綢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王啓明
被 告 羅玉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游峻弦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