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訴字第6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32號
原 告 翁鉉喻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張立民律師
被 告 蔡沛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南市,此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
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114年度訴字第632號
原 告 翁鉉喻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張立民律師
被 告 蔡沛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南市,此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
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