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訴字第8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25號
原 告 江英銘 住



被 告 魏伯諺


訴訟代理人 王士豪律師
複代理人 黃品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余思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