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訴字第9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50號
上 訴 人 施吟蓁
被 上訴人 廖恬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
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萬5,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114年度訴字第950號
上 訴 人 施吟蓁
被 上訴人 廖恬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
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萬5,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