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原 告 陳谷濱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
陳軒逸律師
被 告 賴彥廷


兼法定代理人 張錦秀

兼法定代理人 賴國琨


被 告 羅洽裕
劉嘉尚




黃銀良


蘇愛評


曾柏翰






林建宗


吳佳麟


郭琪德

被 告 陳彥睿


王姿婷
被 告 張錦秀

賴國琨


鄂偉杰



余雅票 住屏東縣○○鎮○○路00號(指定



陳正瑋
劉婕妤

曾祥瑋

李坤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