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重訴字第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原 告 銘耀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依婷
被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萬2500元,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以114年補字第41裁定命原告於14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程序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4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原 告 銘耀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依婷
被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萬2500元,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以114年補字第41裁定命原告於14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程序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