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01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徐偉勝


徐壽仁

一、債務人徐偉勝、徐壽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
柒仟陸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
徐偉勝、徐壽仁、徐偉勝、徐壽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參拾柒萬柒仟陸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陸佰參拾柒元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偉勝前於民國110年至113年間,邀同債務人徐
壽仁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7筆,共計新臺幣446,649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
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徐偉勝自民國114
年9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77,637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
蒙繳納,債務人徐壽仁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0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7637元 徐偉勝、徐壽仁 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5年1月8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2 新臺幣377637元 徐偉勝、徐壽仁 自民國115年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7637元 徐偉勝、徐壽仁 自民國114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