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2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2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黄子芸
債 務 人 捷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蕭銘棋(兼蕭俊雄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捷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蕭銘棋、蕭俊雄(身份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8年12月6日死亡)應向債權
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01,775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7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
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5年度司促字第122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黄子芸
債 務 人 捷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蕭銘棋(兼蕭俊雄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捷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蕭銘棋、蕭俊雄(身份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8年12月6日死亡)應向債權
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01,775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7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
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